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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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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審查智慧創作之申請,得遴聘(派)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代表,辦理智慧創作之認定及其他法令規定事項,其中原住民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20條,主管機關在審查智慧創作的申請時,可以遴聘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以及原住民代表,來進行智慧創作的認定和處理其他法令規定的事項。其中原住民代表的數量不得少於全部委員的二分之一。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90106)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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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審查智慧創作之申請,得遴聘(派)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代表,辦理智慧創作之認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