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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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審議智慧創作申請案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至指定地點說明。 二、為必要之實作、補送模型或樣品。實作得以媒體紀錄形式為之。 三、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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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21條,主管機關在審議智慧創作申請案時有權限制申請人進行某些行為。根據申請或職權,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履行以下各項行為: 1. 前往指定地點進行說明。 2. 展示必要的實作、補送模型或樣品。實作可以以媒體紀錄的形式進行。 3. 到現場或指定地點進行實地勘查。 這些行為是為了能夠更好地評估智慧創作申請案的情況。具體來說,主管機關可能需要申請人提供相關的說明、展示或進行實地考察,以確定申請案的可行性和正確性。 例如,如果一個原住民族希望申請保護他們的傳統藝術形式,主管機關可能要求他們前往指定地點進行說明,以便更好地了解這種藝術形式的內容和意義。另外,主管機關也可能要求申請人展示相關的實作,這樣可以使他們更好地評估申請案是否符合保護標準。還有可能需要進行現場勘查,以便主管機關可以親自觀察和評估該智慧創作的特點和價值。 這些行為的目的是確保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保護工作進行正確和全面的評估,以保護並尊重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和文化表達。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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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