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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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22條規定,申請案經審議後,應備具理由作成審定書送達代表人或其代理人。這意味著在申請案經過審議後,如果審議結果為核准或拒絕,相應的審定書應該被製作並送達給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代表人或其代理人。該審定書必須備有理由,即說明核准或拒絕的原因。例如,申請人申請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經過相關機構的審議後,如果核准其申請,則會製作一份審定書,並通過郵寄或親自送達給該申請案的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審定書中會說明核准該申請案的理由。如果申請被拒絕,也會製作一份審定書,並附上拒絕的理由,並送達相應的代表人或其代理人。
- 審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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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