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23 條
- 1.認定智慧創作時,應參考下列基準: 一、該申請認定之文化成果表達,足以表現出應認定歸屬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個性特徵,及應與該原住民族或部落之環境、文化、社會特質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而足以代表其社群之特性。 二、應具有世代相傳之歷史性,該世代未必須有絕對之時間長度,成果表現亦無須具有不變或固定之成分。但申請之原住民族或部落,應說明申請時對於該智慧創作之管領及利用狀態。 三、文化成果應能以客觀之形式表現,且不以附著於特定物質或材料者為限。
- 2.前項參考基準之適用及解釋,應由主管機關就申請案件之具體事實,參酌申請人所提出之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相關文件及參與認定人員之意見,綜合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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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23條,針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認定,應參考以下基準: 一、該申請認定之文化成果表達應足以展現該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個性特徵,並且與該原住民族或部落的環境、文化、社會特質具有相當程度的關聯性,以能夠代表其社群之特性。 例如,如果一個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是以該族群特有的語言、音樂、舞蹈等方式表達並與其傳統土地及祖先的傳說相關聯,則符合第一項的基準。 二、該智慧創作應具有世代相傳的歷史性,這世代的時間長度不一定需要是絕對的,而且創作成果本身也不需要具有固定或不變的成分。但申請者應詳細說明申請時該智慧創作的管領和利用狀態。 例如,如果一個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自古以來就在部落內由特定的族人傳承並受到尊重,而申請者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該智慧創作的歷史性和被族人所共同接受,則符合第二項的基準。 三、該智慧創作應以客觀的形式表現,並不限於附著於特定的物質或材料。 例如,一個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可能以口述傳承、傳統歌謠、文學作品等形式存在,並不需要依附於具體的物質或材料,只要能夠以客觀的方式呈現出來,即符合第三項的基準。 根據該法條第23條第2款,參考基準的適用和解釋,應由主管機關綜合考慮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相關文件和參與認定人員的意見,針對具體案件的事實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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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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