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5 條
代表人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委任,應忠實執行其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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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代表人在受到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委任時,應該忠實地執行其職務,同時還有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這意味著代表人需要以忠誠和誠實的態度履行職責,並確保以善良管理的態度來保護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利益。在執行職務時,代表人應該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並以最大努力保護並促進原住民族或部落的權益。舉例來說,如果代表人在處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事務時沒有遵循法律要求,或者無視原住民族或部落的權益,就可能違反了該條法規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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