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4 條
代表人為基於其所屬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利益,依本條例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與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相關事宜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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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4條,代表人是指基於其所屬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利益,依據該條例及實施辦法之規定,負責辦理與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相關事宜的人。這些代表人必須符合條例和辦法中的要求,並且對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利益負有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原住民族或部落希望申請智慧創作專用權,他們需要選擇一位合格的代表人來代表他們辦理相關事宜。這位代表人應該具有該族群或部落的身分,並且能夠遵守條例和辦法中的規定,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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