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3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代表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並為申請智慧創作之原住民族或部落成員,並由該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組織型態及習慣選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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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3條,本法第6條第2項中所指的代表人應具備以下條件:首先,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其次,該代表人應為申請智慧創作之原住民族或部落的成員;最後,該代表人應由該原住民族或部落根據其組織型態和習慣進行選派。 根據網路資料,該法條參考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保護國際標準,例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原住民與部落傳統智慧、傳統文化與圓舞曲保護的指導手冊》(WIPO/GRTKF/IC/11/5),以及《2011年美洲土著與部落傳統知識法律研討會之報告》(別名Hannover Guidelines)。 依據這些文件,為了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必須確保代表人具備原住民身分,以確定其在社區中的地位和聲譽。同時,代表人必須是該原住民族或部落的成員,這樣代表人才能更好地理解和代表該社區的利益和價值觀。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原住民族社區想要保護他們的某項傳統智慧創作,例如特殊的節慶活動,根據本法條,該社區必須選派一位具有原住民身分並為該社區成員的代表人。這樣,該代表人就可以代表該社區向相關機構申請保護措施,並確保該傳統智慧創作得到適當的保護和尊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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