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6條的規定,智慧創作申請人在進行申請登記時,需要準備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供視聽創作物,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登記。此外,根據第2項規定,申請人限定為原住民族或部落,並需要選任代表人;代表人的選任方式由主管機關規定。 依據參考資料,根據該條例第6條的規定,智慧創作的申請人必須屬於原住民族或部落,並且需要指派代表人進行申請。例如,可以是由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術活動署規定代表人的選任辦法,確保申請程序的正確進行。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其代表人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智慧創作所應備具之相關文件及物件。 二、第二項規定限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智慧創作登記之申請人,辦理相關登記時,由其代表人為之,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原住民族或部落代表人之選任辦法,以便遵循。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智慧創作所應備具之相關文件及物件。 二、第二項規定限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智慧創作登記之申請人,辦理相關登記時,由其代表人為之,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原住民族或部落代表人之選任辦法,以便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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