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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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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不能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經主管機關通知後三十日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促請選任代表人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組織型態及習慣重新選派代表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當代表人無法執行職務或拖延執行職務,經主管機關通知後三十日尚未改善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請求原住民族或部落重新選派代表人,並根據其組織型態和習慣進行選派。然而,我目前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來證實或提供與此條款相關的案例或範例。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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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代表人不能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經主管機關通知後三十日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促請選任代表人之原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