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8 條
智慧創作之申請,由選任代表人為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主動協調有利害關係之原住民族或部落,選任代表人提出申請: 一、智慧創作具有高度價值但未有原住民族或部落提出申請。 二、瀕臨消失或已受侵害或顯有受侵害之虞之智慧創作,而有急迫登記之必要。 三、得為申請人之原住民族或部落業已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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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8條,智慧創作的申請由選任代表人提出。然而,如果存在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得主動協調有利害關係的原住民族或部落,選任代表人提出申請: 一、智慧創作具有高度價值,但尚未有原住民族或部落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根據該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智慧創作包括歌謠、舞蹈、工藝、祭儀、語言、傳說、傳統醫藥等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因此,如果該智慧創作在原住民族中具有高度價值,但尚未有原住民族或部落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協調選任代表人提出申請。 二、智慧創作瀕臨消失或已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並需要緊急登記的情況下。 參考資料:根據該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智慧創作若經過瀕臨消失、已受侵害或顯示有受侵害之虞,並需要緊急登記以確保保護,主管機關也可以協調選任代表人提出申請。 三、原住民族或部落已經消失,但可以作為申請人的情況下。 參考資料:根據該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如果原住民族或部落已經消失,但仍可以作為申請人,主管機關也可以協調選任代表人提出申請。 這些條款確保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保護和登記,主管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主動協調選任代表人提出申請,以確保智慧創作的合法性和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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