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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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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創作之申請,應由申請人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選任代表人之身分證明、證明文件、授權書或部落會議紀錄。 三、智慧創作說明書,得輔以照片或視聽媒體。 四、必要之圖式、樣本等原件或重製品。 五、其他有助於說明傳統智慧創作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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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這段資訊並未提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9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條款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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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智慧創作之申請,應由申請人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選任代表人之身分證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