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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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創作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 二、申請人及欲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 三、代表人姓名、地址。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事務所。 五、智慧創作內容之摘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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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10條,智慧創作申請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申請人應詳細說明智慧創作的名稱及相關的種類。 二、申請人及欲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申請人需清楚列明申請人的身份,以及所屬的原住民族或部落。 三、代表人姓名、地址:如果申請人有委任代表人辦理申請事宜,則需提供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事務所:如果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辦理申請事宜,則需提供代理人的姓名和所在事務所。 五、智慧創作內容之摘要說明:申請人應簡要說明智慧創作的內容,提供有關摘要說明。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 原住民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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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