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11 條
智慧創作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 二、申請人及欲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 三、智慧創作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特徵、範圍。 (二)智慧創作之歷史意義、現存利用方式及未來發展。 (三)智慧創作與申請人之社會、文化關聯,包括身份關係、習俗及禁忌等。 (四)與智慧創作申請人社會脈絡密切相關,不宜公開之理由。 四、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之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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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11 條,智慧創作說明書應該載明以下事項: 一、智慧創作的名稱、種類。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清楚標示他們的智慧創作是屬於哪一類型的創作。 二、申請人以及欲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的原住民族或部落。在這一項中,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的個人或群體身份資料,以及他們所屬的原住民族或部落。 三、智慧創作的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1.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特徵和範圍。申請人需要明確說明他們的智慧創作如何符合這個實施辦法所定義的特徵和範圍。 2. 智慧創作的歷史意義、現存利用方式以及未來發展。申請人需要提供智慧創作的背景和意義,以及它目前的使用方式和未來的發展潛力。 3. 智慧創作與申請人社會和文化的關聯,包括身份關係、習俗和禁忌等。申請人需要闡述智慧創作與他們所屬社會和文化的相互關聯,這包括他們在社會中的身份地位、傳統習俗和禁忌等。 4. 智慧創作與申請人社會脈絡密切相關,不宜公開的理由。申請人需要解釋為什麼這些智慧創作的相關內容不適合公開。 四、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之記載事項。主管機關可能會要求在智慧創作說明書中包含其他特定的資料或內容,這些資訊將由主管機關指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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