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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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中的「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4 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設置諮詢會(以下分別簡稱中央諮詢會、鄉(鎮、市、區)諮詢會),代表原住民族行使同意權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 2. 部落依部落會議行之。 根據以上法規資料,可以得知該條法規要求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和原住民族地區的鄉(鎮、市、區)公所應該設置諮詢會來代表原住民族行使同意權和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此外,部落則根據部落會議的方式進行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 -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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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