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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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5條,中央諮詢會的組成是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首長或指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副首長兼任召集人,並聘用原住民族各族委員兼任委員。而各鄉(鎮、市、區)諮詢會的組成則是由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首長或委員互推的一人兼任召集人,且召集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委員則由部落會議主席兼任,若該部落尚未成立部落會議或部落會議主席缺席,則由鄉(鎮、市、區)公所參照部落傳統慣俗指定適當人員擔任。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諮詢會的組成能充分代表原住民族的利益。 依照《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中央諮詢會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聘用的原住民族各族委員兼任,以確保中央諮詢會能充分代表原住民族的利益。并且根據此條例的規定,各鄉(鎮、市、區)諮詢會的組成則是由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首長或由委員互推的一人兼任召集人,并且召集人必須具有原住民身分,以確保鄉(鎮、市、區)諮詢會能充分代表原住民族的利益。 參考資料: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相關解說文件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參照名詞
- 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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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