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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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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持人應備下列表件,向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基本資料表。 二、研究計畫摘要,其內容應包括本法第六條各款規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六條,研究主持人在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應備下列文件: 1. 基本資料表:該表格包含研究主持人的個人基本資料,例如姓名、聯絡方式等。 2. 研究計畫摘要:此摘要應涵蓋本法第六條各項規定的內容。根據該法第六條的解釋,主持人在摘要中需要提供以下資訊: a. 研究目的及內容。 b. 進行研究所需的資源、設備和技術。 c. 研究對象的數量和選取方法。 d. 研究過程中可能涉及的風險及相應的防護措施。 e. 對於原住民族的長期利益的考慮和保障措施。 f. 對於原住民族的商業利益的考慮和保障措施。 g. 對於原住民族文化及知識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措施。 h. 關於利益分享的機制和程序的詳細說明。 i. 任何其他相關資訊或文件。 參考資料: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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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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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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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6 條規定:「研究主持人應備下列表件,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基本資料表。 二、研究計畫摘要,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