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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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7條,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規定如下: 1. 根據研究計畫實施區域的不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將相關諮詢、同意和商業利益事項交由中央諮詢會、鄉(鎮、市、區)諮詢會或部落會議來負責,並通知研究主持人。 2.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和原住民族地區的鄉(鎮、市、區)公所需在接到前一項決定的30天內分別召開中央諮詢會和鄉(鎮、市、區)諮詢會。如果涉及部落的事項,由原住民族地區的鄉(鎮、市、區)公所協助部落召開部落會議。但如果該部落尚未成立部落會議或部落會議主席缺席,則由該公所召集部落會議。 3. 各部落可根據部落會議的決議,授權所屬的鄉(鎮、市、區)諮詢會代表他們進行諮詢、取得同意和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 參考資料: -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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