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2條,該法條主要有以下兩項規定: 1.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訓原住民族語老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 根據這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有責任培訓原住民族語老師,並且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原住民族語老師。這意味著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該提供相關的培訓課程,以確保原住民族語老師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優先考慮專職聘用原住民族語老師,以確保原住民語言教育的品質。 2. 前項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這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與中央主管機關一起制定原住民族語老師的資格及聘用辦法。這意味著這些規定將由相關的中央機關來訂定,以確保其具有公平性、透明度和一致性。具體來說,這些辦法可能涉及原住民族語老師的學歷要求、專業能力測評、考試方式等方面。 範例: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共同制定的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確保了對原住民族語老師的要求和標準的一致性。例如,這些辦法可能規定原住民族語老師需要具備相關的學歷背景,並且需要通過相關的專業能力測評。同時,這些辦法也可能規定了原住民族語老師的聘用程序,例如相關的考試和面試流程。這些辦法的制定有助於確保原住民族語老師的質量和專業水平,從而提升原住民族語言教育的品質和效果。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訓原住民族語老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 前項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因應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對於原住民族語言課程教學師資之需求,於第一項定明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育師資,並協助地方政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至專職方式聘用,係指以支給月薪方式辦理聘用。 二、第二項授權訂定師資資格及聘用辦法。 三、現行實務,從事原住民族語言教學工作者,每多不具備師資資格,於是發生事實上從事教學的老師,卻因教師法相關規定,而無法予以合於工作內容之職稱,爰於第二項明列「前項原住民族語老師」,以符實際,並示對族語教學老師之尊重。
一、因應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對於原住民族語言課程教學師資之需求,於第一項定明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育師資,並協助地方政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至專職方式聘用,係指以支給月薪方式辦理聘用。 二、第二項授權訂定師資資格及聘用辦法。 三、現行實務,從事原住民族語言教學工作者,每多不具備師資資格,於是發生事實上從事教學的老師,卻因教師法相關規定,而無法予以合於工作內容之職稱,爰於第二項明列「前項原住民族語老師」,以符實際,並示對族語教學老師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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