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0條,該基金會設置三至五名監事,其中包括一名常務監事,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任期為三年,可續聘。監事負責稽核基金和存款、監督財務狀況以及審查決算表冊等事項。常務監事應該出席董事會議。
本基金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監事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事宜。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本基金會設置監事並規定其遴聘及任期。 二、第二項規定監事之職掌。 三、為使常務監事能詳悉本基金會業務之運作,爰訂定第三項常務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一、第一項規定本基金會設置監事並規定其遴聘及任期。 二、第二項規定監事之職掌。 三、為使常務監事能詳悉本基金會業務之運作,爰訂定第三項常務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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