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1條的內容,該基金會設有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根據參考資料,董事長提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並經董事會同意後進行遴聘。秘書長負責受董事會的指揮和監督,並綜理會務;副秘書長則協助處理會務。
本基金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至三人,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 秘書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秘書長襄理會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基金會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其遴聘之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祕書長、副秘書長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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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本基金會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其遴聘之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祕書長、副秘書長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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