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範圍如下: 一、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透過參與雙邊或多邊合作發展計畫,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社會、經濟及生產部門之基礎建設與永續發展。 二、對遭受天然災難或戰亂之國家及人民,提供人道援助。 三、其他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相關事項。
根據問題描述,該問題與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7 條有關。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沒有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對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7 條的逐條解釋。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協助友好或開發中國家經濟社會發展。 二、增進與友好或開發中國家間經濟關係。 三、與國際組織、國際機構或第三國合作,協助友好或開發中國家之經濟社會發展。 四、給與國際難民或遭受天然災害國家以人道救助。 五、為友好開發中國家技術人力之培訓及產業水準之提昇而提供技術協助與技術服務。 六、成立海外服務工作團,以協助友我國家及地區之農業、工業、經建、醫療、教育等之改良與發展。 七、其他有助於增進國際合作發展或促進對外友好關係事項。 前項業務,得視需要委託國內外金融機構、財團法人或其他專業性機構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基金會業務範圍。 二、本基金會業務涉及經濟發展層面甚廣,需要各項專業知識,爰於第二項訂定得視需要委託國內外金融機構、財團法人及專業性機構辦理。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範圍如下: 一、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透過參與雙邊或多邊合作發展計畫,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社會、經濟及生產部門之基礎建設與永續發展。 二、對遭受天然災難或戰亂之國家及人民,提供人道援助。 三、其他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序言。 二、配合「國際合作發展法」第七條內容,將國合會之業務範圍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有關政府開發援助之統計分類項目酌作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內容已列「國際合作發展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明定本基金會業務範圍。 二、本基金會業務涉及經濟發展層面甚廣,需要各項專業知識,爰於第二項訂定得視需要委託國內外金融機構、財團法人及專業性機構辦理。
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序言。 二、配合「國際合作發展法」第七條內容,將國合會之業務範圍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有關政府開發援助之統計分類項目酌作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內容已列「國際合作發展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