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8條,該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了基金會的董事會設置,董事人數為十一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並其中一人為董事長。遴聘的對象包括外交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一人、中央銀行總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其他有關部會首長以及專家學者及全國工商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及全國工商團體代表不得少於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項規定了董事的聘期。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遴聘的董事根據職位進退而確定聘期,而根據第七款遴聘的董事聘期為三年,期滿可續聘一次。如果在聘期未滿時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應解聘該董事,並可選聘其他人繼任,直到原聘期屆滿為止。 以上資料引用自「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正式文件。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一、外交部部長。 二、經濟部部長。 三、行政院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一人。 四、中央銀行總裁。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其他有關部會首長。 七、專家學者及全國工商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遴聘之董事,其聘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七款遴聘之董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一次為限;聘期未滿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期任滿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基金會設董事會,其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府有關機關首長、專家、學者遴聘組成,博採周諮,以使業務之推展、經費之運用臻於至當。 二、第二項規定董事之聘期、應予解聘之情形及缺額之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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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本基金會設董事會,其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府有關機關首長、專家、學者遴聘組成,博採周諮,以使業務之推展、經費之運用臻於至當。 二、第二項規定董事之聘期、應予解聘之情形及缺額之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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