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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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1條的規定,財團法人的董事任期每屆不得超過三年,但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的任期與董事相同。如果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的話,則前述規定適用於監察人。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有限,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獲得更詳細的規定和範例。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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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