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開會通知應於會議十日前送達董事及本部,本部得派員列席,其會議紀錄及會議資料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送達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3條的規定,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開會通知應於會議十日前送達董事及本部。本部得派員列席。會議紀錄及會議資料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送達本部備查。 參考資料: -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最後修正日期:2019年6月14日)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