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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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對於下列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並應報經本部核准後,其決議始生效力: 一、章程之修訂或目的之變更。 (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形,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 二、基金之處分。 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設有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改選或解除職務。 五、法人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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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4條,董事會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並且出席董事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然而,對於以下事項,則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且出席董事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且需要經過外交部核准後,其決議才能生效: 1. 章程的修訂或目的的變更(如果牽涉到民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的情況,則應向法院申請必要的處理)。 2. 基金的處分。 3. 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 4. 如果有設有董事長,則董事長的改選或解除職務。 5. 法人的解散。 參考資料: 1.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4條 2. 民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
- 核名詞
-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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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