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5條,財團法人在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個月內將捐助的財產全部移交給財團法人,並向外交部報備。這條條文規定了將財產移交給財團法人的時限和報備的程序。這可以確保財團法人能夠及時接收到相應的財產,使其可以順利執行其公益使命。該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外交部相關的法規和指導文件,例如行政院法務部的函件或指引文件。
- 法人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