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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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以基金孳息、法人設立後再接受之捐贈及其他收入辦理各項業務,非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及本部許可,不得處分其基金。 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及以法人名義專戶儲存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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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6條,財團法人在處理各項業務時,應使用基金孳息、法人設立後再接受的捐贈和其他收入。除非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和本部的許可,否則不得處分其基金。此條規定確保財團法人的資金使用受到適當的管理和控制。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財團法人的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並以法人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這確保了財團法人的財產所有權明確且財務管理正確。 參考資料: -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法人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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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