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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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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設立,其基金應足供完成其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 前項基金之最低數額由本部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7條,財團法人的設立需要具備足夠的基金,以完成其設立目的和業務計劃。基金的最低金額則由外交部另行規定。根據這項條文,外交部在審核財團法人設立申請時,將會考慮財團法人所需要的資金來源,以確保其能夠履行其設立目的和承擔對外負責的業務。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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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7 條規定:「財團法人之設立,其基金應足供完成其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 前項基金之最低數額由本部另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