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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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設立,其基金應足供完成其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 前項基金之最低數額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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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7條,財團法人的設立需要具備足夠的基金,以完成其設立目的和業務計劃。基金的最低金額則由外交部另行規定。根據這項條文,外交部在審核財團法人設立申請時,將會考慮財團法人所需要的資金來源,以確保其能夠履行其設立目的和承擔對外負責的業務。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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