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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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訂定人事、會計及財務稽核制度報部備查,其會計年度得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其帳務處理及會計制度實施狀況。 財團法人設置支薪職員者,應就其聘用、薪給、權責等建立人事制度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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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8條,財團法人應訂定人事、會計及財務稽核制度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查。該財團法人的會計年度可以與政府的會計年度一致,並採用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查核該財團法人的帳務處理和會計制度的實施情況。同時,財團法人如果設置薪資職位,應根據其聘用、薪資、權責等情況建立人事制度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查。 根據資料,在這個情境中,雖然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但可以推測這個法條的目的是要求財團法人訂定明確的人事、會計和財務稽核制度,並接受主管機關的定期檢查,以確保其運作合規並負責任。該法條還要求財團法人報備其人事制度,包括聘用、薪資和權責等方面的內容。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派員進行帳務審核,以確定財團法人的帳務處理和會計制度是否得以有效實施。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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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