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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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預算及決算之辦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每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編造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編造年度決算書及年度業務報告書,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及設有監察人者,並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監察人同意後,報本部備查,其中年度決算書並應附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必要時本部得調閱其查核工作底稿或諮詢之。 前項年度預算書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基金餘額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之明細表;年度決算書包括預算書所列之表件外,應增列財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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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9 條,財團法人須遵守以下規定: 1. 每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須編造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 -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 - 範例:外交部主管的財團法人須在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編制該年度的預算書和業務計畫書,規劃財務、資產及業務活動。 2. 年度終了後三個月,須編造年度決算書及年度業務報告書。 -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 - 範例:外交部主管的財團法人須在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制該年度的決算書和業務報告書,呈報並經董事會會議決議。 3. 若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則需獲得二分之一以上監察人的同意,報本部備查。 -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 - 範例:外交部主管的財團法人若有監察人,則在編制年度決算書及年度業務報告書時,需要獲得監察人中過半數人同意,並向本部報備。 4. 年度決算書必須附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且本部可以調閱其查核工作底稿或諮詢之。 -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 - 範例:外交部主管的財團法人的年度決算書必須由會計師進行查核並提供簽證報告,另外,外交部本部可以查閱該會計師的查核工作底稿或諮詢相關事項。 此外,根據該法第 19 條,年度預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基金餘額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之明細表,而年度決算書則要增列財產目錄。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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