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財團法人之業務應受本部檢查,檢查項目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公益績效。 五、財產保管及運作情形。 六、財產狀況。 七、其他事項。 本部於必要時得隨時通知財團法人提出前項各款報告及相關資料,並派員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0條規定,財團法人的業務應受到外交部的檢查。這些檢查項目包括設立許可事項、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年度重大措施、公益績效、財產保管及運作情形、財產狀況以及其他事項。在必要時,外交部可以通知財團法人提出相關報告和資料,并派員進行查核。 例如,外交部可以檢查財團法人是否確實按照設立許可時的要求和條件開展業務,並評估其組織運作和設施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另外,外交部還可以檢查財團法人在執行年度重大措施和公益績效方面的情況,以確保其按照設立目的履行相關職責。同時,外交部還需要檢查財團法人的財產保管和運作情況,以確保其財產處理合規。在需要時,外交部可以要求財團法人提供相關報告和資料,並派員進行查核,以確定其運作情況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0條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