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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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經本部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本部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財團法人登記之法院及所在地稽徵機關: 一、違反法令、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經營方針、舉辦業務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無合法之原始憑證或完備之會計紀錄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礙本部檢查、稽核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報陳者。 七、收費顯有不當者。 八、經費開支浮濫或董事、監察人、職員報酬過高者。 九、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者。 十、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繼續達一年以上者。 十一、受本部之委託辦理國際業務,不遵行政府有關政策之決定者。 十二、其他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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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1條,如果財團法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外交部應進行糾正並通知財團法人限期改善。如果超過限期仍未改善,外交部有權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財團法人註冊的法院和所在地的稽徵機關。 1. 違反法令、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 2. 經營方針、舉辦業務與設立目的不符。 3. 董事會的決議明顯不適當。 4. 財務收支沒有合法的原始憑證或完整的會計紀錄。 5. 隱藏財產或妨礙外交部的檢查和稽核。 6. 對業務、財務提供虛假的報告。 7. 收費明顯不適當。 8. 財團法人的財務開支過高或董事、監察人、職員的報酬過高。 9. 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 10. 沒有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一年以上。 11. 如果財團法人受外交部委託處理國際業務,卻不遵守政府相關政策的決定。 12. 其他違反本準則的規定。 參考資料: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1條
- 法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令名詞
- 遺囑名詞
- 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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