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21

快速跳轉

財團法人經本部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本部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財團法人登記之法院及所在地稽徵機關: 一、違反法令、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經營方針、舉辦業務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無合法之原始憑證或完備之會計紀錄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礙本部檢查、稽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報陳者。 七、收費顯有不當者。 八、經費開支浮濫或董事、監察人、職員報酬過高者。 九、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者。 十、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繼續達一年以上者。 十一、受本部之委託辦理國際業務,不遵行政府有關政策之決定者。 十二、其他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1條,如果財團法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外交部應進行糾正並通知財團法人限期改善。如果超過限期仍未改善,外交部有權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財團法人註冊的法院和所在地的稽徵機關。 1. 違反法令、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 2. 經營方針、舉辦業務與設立目的不符。 3. 董事會的決議明顯不適當。 4. 財務收支沒有合法的原始憑證或完整的會計紀錄。 5. 隱藏財產或妨礙外交部的檢查和稽核。 6. 對業務、財務提供虛假的報告。 7. 收費明顯不適當。 8. 財團法人的財務開支過高或董事、監察人、職員的報酬過高。 9. 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 10. 沒有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一年以上。 11. 如果財團法人受外交部委託處理國際業務,卻不遵守政府相關政策的決定。 12. 其他違反本準則的規定。 參考資料: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1條

  • 法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令名詞
  • 遺囑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1 條規定:「財團法人經本部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本部得撤銷其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