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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居留簽證目的,包括依親、就學、應聘、受僱、投資、傳教弘法、執行公務、國際交流及經外交部准或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
  2. 申請前項所定簽證,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許可從事簽證目的活動之文件。但不須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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