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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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居留簽證目的,包括依親、就學、應聘、受僱、投資、傳教弘法、執行公務、國際交流及經外交部核准或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
- 2.申請前項所定簽證,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許可從事簽證目的活動之文件。但不須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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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1款,申請居留簽證的目的可以包括: 1. 依親:指外國人以親屬關係為由來臺居留。 2. 就學:指外國人以就讀學校為目的來臺居留。 3. 應聘:指外國人以就業目的來臺居留。 4. 受僱:指外國人以擔任某職位或工作為目的來臺居留。 5. 投資:指外國人以投資臺灣經濟或企業為目的來臺居留。 6. 傳教弘法:指外國人以宗教活動或傳教為目的來臺居留。 7. 執行公務:指外國人以執行公職為目的來臺居留。 8. 國際交流:指外國人以參與國際交流活動為目的來臺居留。 9. 經外交部核准或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指外交部或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特定活動為目的來臺居留。 根據法條規定,在申請上述簽證的時候,應該附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的許可文件,作為證明外國人能夠從事簽證目的活動的依據。不過如果不需要經許可即可從事簽證目的活動的,則不需要附上許可文件。 以下是外交部相關簽證申請目的事項的範例來源: - 外交部簽證資訊網站 (https://www.boca.gov.tw/cp-200-193-5fdde-1.html):該網站提供各種簽證類型的資訊,包括依親簽證、就學簽證、工作簽證等,可以作為判斷簽證目的活動的依據。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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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