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所稱華裔證明文件,指載有種族為華人之外國身分證明文件,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出具之華裔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華裔證明文件是指載有種族為華人之外國身分證明文件,或者是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簡稱駐外館處)出具的華裔證明書。該條例旨在規定有關外國身分證明文件的種族屬性和華裔身分的驗證方式。例如,駐外館處在出具華裔證明書時必須確認申請人為華人種族,並核實相關身分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具體的例子可能需要參考外交部相關文件或駐外館處的應用實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