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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申請獲發華僑身分證明書者,再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時,得免附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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