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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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當華僑欲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時,在國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辦理;而在國外申請時,則應向駐外館處申請。這表示華僑在不同地點進行護照加簽僑居身分的申請程序不同。 舉例來說,在國內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時,華僑需要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例如是向僑務委員會申請。主管機關將審查申請文件,進行核准後,會出具核准函,然後華僑需將該核准函提交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由他們來辦理相關手續。而在國外申請則需要直接向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以上就是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解釋,此解釋依據於該法條的內容,並且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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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