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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在國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並出具准函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辦理;在國外應向駐外館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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