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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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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者,其方式或要件不備時,如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於通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規定,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時,如果提供的方式或要件不完整,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通知發出的次日起三個月內補正。如果無法補正或未在期限內補正,申請將被駁回。這意味著申請人有義務在通知期限內提供所有完整的文件和資料。如果無法提供完整的文件或資料,將不符合申請的條件,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將駁回該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華僑希望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但在申請過程中遺漏了某些必要文件,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將通知該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通知發出的次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提供缺失的文件。如果申請人在這個期限內無法提供所需的文件,或者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補正,申請將被駁回。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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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依本條例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者,其方式或要件不備時,如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