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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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規定,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時,如果提供的方式或要件不完整,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通知發出的次日起三個月內補正。如果無法補正或未在期限內補正,申請將被駁回。這意味著申請人有義務在通知期限內提供所有完整的文件和資料。如果無法提供完整的文件或資料,將不符合申請的條件,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將駁回該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華僑希望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但在申請過程中遺漏了某些必要文件,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將通知該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通知發出的次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提供缺失的文件。如果申請人在這個期限內無法提供所需的文件,或者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補正,申請將被駁回。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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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