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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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辦理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或僑居身分加簽事項,得經由連線內政部及外交部電腦系統取得申請人下列資料: 一、內政部之國籍變更資料。 二、內政部之戶籍資料。 三、內政部移民署之入出國資料。 四、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護照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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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所提到的"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在辦理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或僑居身份加簽時,可以透過連線內政部及外交部的電腦系統取得申請人的以下資料: 1. 內政部的國籍變更資料。 2. 內政部的戶籍資料。 3. 內政部移民署的入出國資料。 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護照資料。 參考資料: -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20064)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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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