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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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規定,如果需要提供外文文件,除英文外,應該還要附上中文譯本。根據該條規定,外國製作的文件需要經過駐外館處驗證,大陸地區製作的文件需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香港或澳門製作的文件需要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如果文件是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則需要經外交部驗證;中文譯本則需要經公證人認證。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文件的真實性和可信度。例如,外國製作的文件如果經過駐外館處驗證,就可以推定為真實。這有助於保護人民的權益,並確保文件的信譽。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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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