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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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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
所定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主管機關
得以申請人之僑居地有效護照、永久居留證、國籍證明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認定之。
前項所定文件,依僑居地
法令
不具當地永久居留權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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