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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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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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