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妥善保管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及有效運用起見,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設置安置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10.30
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基金會設置委員九人,由輔導會會同左列各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行政院主計處。
二、財政部。
三、國防部。
前項各機關各指派代表一人,其餘六人由輔導會指派。
基金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委員互推擔任之。
基金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臨時會議。
基金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處理有關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及基金會行政事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之。
基金會置會計主任、稽核、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基金會之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除第二條所述各機關指派代表外,所需工作人員,均由輔導會現有人員中調兼之。
基金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基金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10.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