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大學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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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研究所所長、系主任、組長,採任期制,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 2.前項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呈報國防部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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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第8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各項的釋義: 1. 第1項:這一項規定了國防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研究所所長、系主任、組長的任命程序。根據這一項的規定,這些職位的任期由校長聘兼,而且對於被提名人的資格要求是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的資格。因此,這些職位的遴選程序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 2. 第2項:這一項規定了前項職務的任期、續聘、解聘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應遵守的規定。根據這一項的規定,這些事項的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需要遵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並且需報請國防部核定辦理。 上述釋義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推理和解釋得出的,沒有進一步的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 核定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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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