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1條的規定,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規定,國防部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來進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績效評鑑。這表示績效評鑑的執行不僅限於國防部內部,還包括其他相關機關和專家的參與。 2. 第2項規定由國防部制定績效評鑑的方式、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這表示國防部有權制定績效評鑑的相關指導方針和規則,以確保評鑑遵循統一的標準和程序。 3. 第3項規定列舉了績效評鑑的內容,包括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年度執行成果的評估、業務績效的評量、目標達成率的評估以及經費核撥的建議。這表示績效評鑑將全面評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各項工作成果和運營狀況。 4. 第4項規定要求評鑑人員的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四分之一。這表示在評鑑人員的組成中,應該要考慮性別平等的原則,確保有足夠比例的女性參與評鑑工作。 5. 根據第5項規定,評鑑人員應該對初評結果進行複評,並且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證。同時,評鑑報告應該將查證內容、評鑑依據以及理由詳細載明。這表示評鑑人員需要進一步核實評鑑結果,確保評鑑結果的客觀性和可靠性。
國防部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為評鑑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績效,並期評鑑結果更具公正性及客觀性,第一項明定國防部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績效評鑑。 二、第二項授權國防部訂定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三、第三項規定績效評鑑內容。
國防部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人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評鑑人員應就國防部至各受評鑑單位初評結果實施複評,並得視需要實地查證,將查證內容與評鑑依據及理由載明於評鑑報告。
立法理由一、國防部為公平、公正辦理本院績效評鑑,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實施評鑑,惟為兼顧性別平等,爰增訂第四項,定明績效評鑑人員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二、為使評鑑人員深入瞭解受評鑑事項實際績效,以利其評鑑,並使評鑑結果客觀載明於評鑑報告,爰增訂第五項,定明評鑑人員應就國防部至各受評鑑單位實地查證之初評結果實施複評,並得視需要實地查證,將查證內容與評鑑依據及理由載明於評鑑報告。 三、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一、為評鑑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績效,並期評鑑結果更具公正性及客觀性,第一項明定國防部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績效評鑑。 二、第二項授權國防部訂定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三、第三項規定績效評鑑內容。
一、國防部為公平、公正辦理本院績效評鑑,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實施評鑑,惟為兼顧性別平等,爰增訂第四項,定明績效評鑑人員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二、為使評鑑人員深入瞭解受評鑑事項實際績效,以利其評鑑,並使評鑑結果客觀載明於評鑑報告,爰增訂第五項,定明評鑑人員應就國防部至各受評鑑單位實地查證之初評結果實施複評,並得視需要實地查證,將查證內容與評鑑依據及理由載明於評鑑報告。 三、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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