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2條的規定,該院應依該條例第20條第2項的指導,每四年制定十年期的國防科技發展構想,並每年制定五年期的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然後提交給國防部核定。 此外,根據該條例的規定,該院還應該制定年度的營運(業務)計畫和預算,並經董事會通過後,提交給國防部備查。 參考資料: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網站
本院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指導,每四年訂定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每年訂定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並報請國防部核定。 本院應訂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指導,每四年訂定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每年訂定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並報請國防部核定。 二、第二項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訂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第一項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指導,每四年訂定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每年訂定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並報請國防部核定。 二、第二項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訂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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