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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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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指導,每四年訂定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每年訂定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並報請國防部核定
  2. 2.本院應訂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2條的規定,該院應依該條例第20條第2項的指導,每四年制定十年期的國防科技發展構想,並每年制定五年期的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然後提交給國防部核定。 此外,根據該條例的規定,該院還應該制定年度的營運(業務)計畫和預算,並經董事會通過後,提交給國防部備查。 參考資料: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網站

立法沿革 1

(1030110 制定)

本院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指導,每四年訂定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每年訂定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並報請國防部核定。   本院應訂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指導,每四年訂定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每年訂定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並報請國防部核定。   二、第二項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訂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1030110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指導,每四年訂定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每年訂定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並報請國防部核定。   二、第二項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訂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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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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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2 條規定:「本院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指導,每四年訂定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每年訂定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