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3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項事項: 1. 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中山科學研究院應該將營運成果和財務狀況的決算報告提交給董事會審議。在提交之前,該報告需要由會計師進行查核並簽證。審議通過後,該報告將提交給國防部備查,並送交審計機關審計。 2. 審計機關有權對上述的決算報告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可以提交給國防部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必要的處理。
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本院應將營運成果及收支決算報告,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及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國防部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立法理由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決算辦理程序,及審計機關就決算報告得加以審計。
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決算辦理程序,及審計機關就決算報告得加以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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