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4條,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的軍職人員在移轉至該機構時,其任官、任職、服役、勳賞、獎勵、懲罰、考績、訓練進修、待遇、保險、撫卹、福利、退伍、除役以及其他權益事項,都要依照原適用的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對於不能依原適用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的事項,則由行政院另行規定辦法。此外,國防部在不損及隨同移轉軍職人員權益的前提下,可以修正原機構改制前的人員編制表中的階級和員額。至於第一項中提到的軍職人員,在退伍、除役後可以根據相關人事管理規章進行再次任用,且不會再加發慰助金。 參考資料: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原機關)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其任官、任職、服役、勳賞、獎勵、懲罰、考績、訓練進修、待遇、保險、撫卹、福利、退伍、除役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另定辦法辦理。 國防部在不損及隨同移轉軍職人員之權益下,得修正原機關改制前人員編制(組)表之階級及員額。 第一項之軍職人員得依其適用之法令辦理退伍、除役後,依本院相關人事管理規章進用,不加發慰助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原機關隨同移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軍職人員,其任官、任職、服役、勳賞、懲罰、保險、撫卹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不能依原適用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則由行政院另定辦法辦理。 二、原機關軍職人員編制員額,由國防部就原機關軍職人員辦理意願調查後,就擬隨同移轉人員之階級及員額另訂編制(組)表辦理,爰於第二項規定,國防部在不損及隨同移轉軍職人員之權益下,得修正原機關改制前人員編制(組)表予以適用。 三、第三項明定隨同移轉本院繼續任用之軍職人員,得於辦理退伍、除役後,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相關人事管理規章辦理進用,不加發慰助金。
一、第一項規定原機關隨同移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軍職人員,其任官、任職、服役、勳賞、懲罰、保險、撫卹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不能依原適用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則由行政院另定辦法辦理。 二、原機關軍職人員編制員額,由國防部就原機關軍職人員辦理意願調查後,就擬隨同移轉人員之階級及員額另訂編制(組)表辦理,爰於第二項規定,國防部在不損及隨同移轉軍職人員之權益下,得修正原機關改制前人員編制(組)表予以適用。 三、第三項明定隨同移轉本院繼續任用之軍職人員,得於辦理退伍、除役後,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相關人事管理規章辦理進用,不加發慰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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