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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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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機關以原職稱原官等職務留用之公務人員隨同移轉本院者,得繼續以原職稱原官等職務留用至離職時止,其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辦理。
  2. 2.前項人員退休、資遣後再擔任本院職務者,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進用,不加發慰助金。
  3. 3.公務人員退休後,再擔任本院職務者,其請領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等事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相關法令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5 條的規定: 1. 原機關的公務人員轉移到中山科學研究院時,他們可以保留原有的職稱和官等,直到離職為止。他們的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和其他權益事項,都適用原適用的公務人員相關法令。但是對於無法依據原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的事項,需要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行制定辦法。 例如,如果原機關的公務人員有特殊的退休條件或優惠存款資格,他們可以繼續享受這些待遇。 2. 在退休或資遣後再次擔任中山科學研究院的職務的人員,根據中山科學研究院的人事管理規定進行任用,不會額外發放慰助金。 例如,如果一位已退休或資遣的公務人員再次被聘用為中山科學研究院的工作人員,他們將按照該院的規章進行任用,並不會額外獲得退休金。 3. 公務人員在退休後再次擔任中山科學研究院的職務時,他們有關申領月退休金和停辦優惠存款等事項,需要依照公務人員退休相關法令辦理。 例如,一位公務人員在退休後被中山科學研究院聘用,他們還能按照原本的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辦理月退休金和停辦優惠存款的相關程序。這意味著他們可以繼續享受相應的退休福利。

立法沿革 1

(1030110 制定)

原機關以原職稱原官等職務留用之公務人員隨同移轉本院者,得繼續以原職稱原官等職務留用至離職時止,其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辦理。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後再擔任本院職務者,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進用,不加發慰助金。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擔任本院職務者,其請領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等事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相關法令辦理。

立法理由一、原機關原有現職公務人員前經銓敘部同意渠等以原職稱原官等職務留用至離職時止,並溯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生效。前述留用人員隨同移轉繼續任用者,其公務人員身分,仍予保障,爰於第一項明定均適用原有公務人員相關法令,不因隨同移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有所影響。復因考量原機關轉型後,渠等人員隨同移轉,部分事項恐不能依據現行人事相關法令辦理,爰授權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辦法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人員於辦理退休、資遣後,再擔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職務者,不加發慰助金,並改依其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三、第三項明定公務人員退休後,再擔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職務,其原請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等事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相關法令辦理。

  • 懲戒名詞
  • 資遣名詞
  • 法令名詞
  • 退休金名詞
(1030110 制定)

一、原機關原有現職公務人員前經銓敘部同意渠等以原職稱原官等職務留用至離職時止,並溯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生效。前述留用人員隨同移轉繼續任用者,其公務人員身分,仍予保障,爰於第一項明定均適用原有公務人員相關法令,不因隨同移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有所影響。復因考量原機關轉型後,渠等人員隨同移轉,部分事項恐不能依據現行人事相關法令辦理,爰授權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辦法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人員於辦理退休、資遣後,再擔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職務者,不加發慰助金,並改依其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三、第三項明定公務人員退休後,再擔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職務,其原請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等事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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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5 條規定:「原機關以原職稱原官等職務留用之公務人員隨同移轉本院者,得繼續以原職稱原官等職務留用至離職時止,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