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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辦事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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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辦公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立法院、監察院與其他民意機關之協調、聯繫及有關案件處理事項。二、立法委員、監察委員赴本部與所屬機關考察、巡察之協調、安排及處理事項。 三、立法院審查年度國防經費預算案之協調及處理事項。 四、立法院院會總質詢及各委員會質詢擬答資料之彙整事項。 五、本部對立法院國防委員會施政報告與專案報告等有關資料之撰擬及提供事項。 六、行政院院會與部外相關會議之協調、聯繫及交辦、交議案件處理事項。 七、常務次長以上長官交辦案件(含陳情、電子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理事項。 八、一般軍務案件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九、部務會報之處理事項。 十、本部教育訓練(含軍官團)、防空疏散業務之處理事項。 十一、部長視察行程之協調及處理事項。 十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提呈部長重要案件半月報之處理事項。 十三、部長大事紀要及政績之處理事項。 十四、國防部公報之發行事項。 十五、軍事會談之處理事項。 十六、本部與所屬機關參謀績效之評鑑及處理事項。 十七、國軍文書與檔案政策之規劃、議、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八、部長印信典守與國軍印信之申頒、啟用、繳銷及文電代字編核事項。 十九、國軍檔案施政計畫之編列及執行事項。 二十、國軍檔案之公開、應用、運用、法規、編纂、解釋事項。 二十一、國軍文書與檔案管理自動化政策之核議及執行事項。 二十二、本部經理、庶務、交通、通信、營產、眷舍、修繕、警衛及其他行政之支援事項。 二十三、本部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二十四、本部各單位政治作戰業務之處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辦事細則第10條,部長辦公室有以下工作事項: 1. 協調、聯繫和處理立法院、監察院以及其他民意機關相關事務。 2. 協調、安排和處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到本部和所屬機關考察和巡察的事項。 3. 協調和處理立法院審查年度國防經費預算案的事項。 4. 彙整立法院院會總質詢和各委員會質詢的擬答資料。 5. 撰寫和提供本部對立法院國防委員會的施政報告和專案報告等相關資料。 6. 協調、聯繫和處理行政院院會和外部相關會議的事項。 7. 分辦、管制和處理常務次長以上長官交辦的案件(包括陳情和電子案件)。 8. 協調和聯繫一般軍務案件的事項。 9. 處理部務會報的事項。 10. 處理本部教育訓練(包括軍官團)和防空疏散業務的事項。 11. 協調和處理部長的視察行程事項。 12. 處理本部和所屬機關提呈給部長的重要案件半月報的事項。 13. 處理部長的大事紀要和政績事項。 14. 發行國防部公報的事項。 15. 處理軍事會談的事項。 16. 評鑑和處理本部和所屬機關參謀的績效事項。 17. 規劃、核議、執行和督導國軍的文書和檔案政策事項。 18. 辦理部長印信的保存和國軍印信的申頒、啟用、繳銷和文電代字編核事項。 19. 編列和執行國軍檔案施政計畫的事項。 20. 確定國軍檔案的公開、應用、運用、法規、編纂和解釋事項。 21. 核議和執行國軍文書和檔案管理的自動化政策事項。 22. 協助處理本部的管理事項,包括經理、庶務、交通、通信、營產、眷舍、修繕、警衛和其他行政支援事項。 23. 管理本部技工和工友的事項。 24. 處理本部各單位的政治作戰業務事項。 參考資料: - 國防部辦事細則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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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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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辦事細則第 10 條規定:「部長辦公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立法院、監察院與其他民意機關之協調、聯繫及有關案件處理事項。二、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辦事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