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審議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訴願業務之研究、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訴願案件之調查、審議及決定事項。 三、撤銷原行政處分案件之追蹤管制事項。 四、訴願再審案件之調查、審議及決定事項。 五、行政法院有關本部訴訟案件之管制事項。 六、行政院與行政法院有關本部訴願及訴訟案件之聯繫事項。 七、訴願案件之分析及統計事項。 八、部長交辦行政救濟之研究事項。 九、兼辦本部公務人員復審業務及案件之審議事項。 十、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之遴聘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訴願及復審事項。
根據國防部辦事細則第16條的內容,訴願審議委員會負責以下事項: 1. 訴願業務的研究、規劃和執行事項。 2. 調查、審議和決定訴願案件。 3. 追蹤管制撤銷原行政處分案件。 4. 調查、審議和決定訴願再審案件。 5. 管制與行政法院相關的本部訴訟案件。 6. 處理行政院與行政法院相關的本部訴願和訴訟案件的聯繫事項。 7. 分析和統計訴願案件的相關事項。 8. 研究部長交辦的行政救濟事項。 9. 審議與兼辦本部公務人員復審業務和案件相關的事項。 10. 委任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的遴聘事項。 11. 其他與訴願和復審事項有關的事項。 根據最新的國防部辦事細則,訴願審議委員會內有個案例,例如他們負責調查、審議和決定訴願案件,並且追蹤管制撤銷原行政處分案件。所以國防部辦事細則第16條的內容與上述案例有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